同样黑蓝相间的车身、白色条纹型字母……近日,在一场涉商标侵权及商品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案的庭审中,两辆共享电单车被搬到了法庭中央。
这两辆相似的共享单车,一辆来自“哈啰出行”,是这场庭审的原告方;一辆则印有“小靓出行”的字样,是案子的被告。
原告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钧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哈啰出行”平台经营者,旗下囊括哈啰单车、哈啰助力车、哈啰电动车服务、哈啰换电和哈啰顺风车等综合业务。
被告杭州骐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年5月,是“小靓出行”共享车辆的运营方。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同类商品服务的“小靓出行”共享电单车上使用与原告方注册商标相似及近似的商标标识、包装装潢,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
被告则辨称,公司投放的共享电单车上使用的图形是“小靓”拼音两个首字母“X”和“L”的组合,与原告方的注册商标不相同,而且双方的共享电单车的包装装潢也并不相同。被告的车型与原告存在区别,且车身和扫码处都附有与原告方注册商标不相同的图形。
“我们的共享电单车虽然颜色与原告车辆相近,但是也存在区别。”被告表示。
两款电单车,是否构成图形标识相似?被告使用的图形标识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呢?庭审上,两辆电单车被搬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被告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从整体和部分比对来看,被告使用的商标图片在整体车身中较为突出,占主要部分,且该商标的形状、设计元素和实际使用颜色与原告注册商标图片相似,其构成要素非常接近,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被告在其投放的共享电单车上印制的商标图片在形状、设计元素和实际使用颜色方面均与原告已注册图形商标的显著特征一致。
虽然被诉电单车使用的图形为字母“X”和“L”的组合,而非字母“H”,但是该字母也是由三个线条组合而成的镂空字母,并且也具有和原告商标相近的倾斜度。不仅如此,被告的商标的组成部分字母L”了近似于“H”右侧斜杠的部分,是故意将字母“X”与“L”以近似于字母“H”的方式组合设计。这致使被告未注册图形商标在整体上与原告方图形商标构成近似。再者,被告商标的实际使用颜色为白色,与原告商标的实际使用颜色相同。
其次,被告的行为还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本案中,原、被告公司的经营范围相同或近似,属于共享出行同行业之间的经营者,故其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经对比可见,在包装设计、整体色彩及装潢的组合、图案构图等方面,被告与原告方的包装、装潢均存在高度近似之处,应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认为,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以及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最终判决被告骐麟公司立即停止对涉案商标及包装装潢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去除共享电单车上的侵权图形标识以及改变车身颜色,酌情判定骐麟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并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