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个案例谈搭顺风车的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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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讲一个案例。

原告:刘某。

被告:胡某。与原告系同事。

搭顺风车

原告诉称:年4月,被告驾驶小型客车行驶途中,车辆翻入沟内,造成车内乘客即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核算各项损失合计27.3万元要求由原告承担。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胡某辩称:被告是好意施惠行为,且原告在此次事故中有明显的过错,主动要求乘坐被告车辆,在乘车过程中没有系安全带,原告对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因此被告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同事关系。原告无偿乘坐被告的小型客车上班,途中发生事故,造成双方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法庭质证确认,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6万元。法院认为本案系“好意同乘”状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本案中,被告驾驶的涉案车辆系非运营车辆也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原、被告均系某林场职工,原告搭乘被告的车辆上班构成“好意同乘”,被告同意原告搭乘是好意行为,原告搭顺风车是受益者,该好意同乘行为发生交通事故,作为驾驶人的被告的侵权性质为一般侵权责任。为贯彻以及鼓励相互帮助、好意施惠等行为,即使驾驶人有过错,也应减轻驾驶人的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各方面因素,被告胡某对原告刘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50%赔偿责任为宜。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3万元。

好意同乘

什么是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所谓“好意同乘”,就是非从事交通运输营运活动的机动车驾驶人无偿搭载乘车人同往目的地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搭顺风车”。它有如下三个突出特点:

1、行为本身是完全无偿的。这种行为有别于支付少量费用的“拼车”行为。拼车虽然只是支付少量成本费用,车主未必赚钱,但是“拼车”实际上是一种合同关系。也就是说,交了少量费用的拼车,需要驾驶员将拼车者送到指定地点,但是好意同乘只是顺风捎带,不必一定要把对方送到指定的地点。从这点上看,拼车出了事故造成伤害适用于合同纠纷,但好意同乘并没有任何合同约定的意思。

免责协议?

2、同乘者与驾驶员或车主有不同的目的。车主或驾驶员与同乘者的目的地可以相邻或相近但未必相同。因此好意同乘和专门运送是有明显区别的。多数好意同乘,属于车方顺道捎带对方到达目的地。

3、同乘者需要经过车主或驾驶者同意。如果车主或驾驶员未明确表示同意,或者并不知情,便不构成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相关各方的责任义务。

好意同乘的行为属于无偿施惠,对众人对社会都有一定的好处,应当鼓励,是中华传统美德应以提倡。但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绝不意味着乘车人甘愿承担风险,驾驶员同样不能随意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好意同乘不能作为驾驶员与车主的免责根据,但对于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应当酌情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如果事故是由于好意同乘者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比照过失相抵原则,还可以减少和免除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搭顺风车

施惠者,也就是驾驶员一方:免费的好意同乘,乘车者未支付任何费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好意同乘受到伤害后完全得不到赔偿。换句话说,作为驾驶员,他可以不把同乘者送到目的地,但是只要在他车上,得到他的同意,他便有义务保证同乘者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侵害。这点与一般有合同关系的运送中保证乘客的人身与财产的安全是有明显不同的:前者是不得损害的义务,后者是履行合同的义务。

受惠者,也就是免费乘车者:一方面,作为好意同乘的受益方,因为没有付出任何报酬,因此出了问题要求开车者全部赔偿并不符合情理,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与中华传统美德背道而驰。另外,如果因为乘车者的过错造成自己的损害,也应当减轻施惠者的赔偿责任。

如前述案例,本来交通事故导致乘客22.6万元的损失,考虑到好意同乘的实际情况以及原告本身的过错情况,法院最后判决有车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另外50%的责任由原告自己承担。

好意同乘遭遇交通事故后责任如何确定

一般来讲,好意同乘的情况下,驾驶员应当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是一种民事侵权责任。

关于侵权责任,一般按以下情况来判断(主要依据还是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1、如果事故是因为驾驶员的过错造成的,则应当由驾驶员来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事故是由于第三人(事故对方)的过错造成的,应当由第三人(事故对方)赔偿;

搭顺风车

3、如果上述双方都有责任,则由双方共同赔偿。

4、如果同乘人本人也有过错(例如未使用安全带,乱开车门等),则同乘人也应当承担相应份额的责任。或者据此相应减轻驾驶员或车主的赔偿责任;

5、如果是不可抗力或无法查明的原因导致事故,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责任。

司法实践中,考虑到好意同乘的公益性,鉴于好意同乘的道德属性,应当肯定这种无偿施惠行为背后的良好社会风尚,根据双方过错、受惠方未支付报酬等实际情况适当减轻驾驶员或车主一方的赔偿责任。

搭顺风车惹出官司

好意同乘过程中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根据上边的分析,实际上好意同乘中的赔偿风险是无法规避的。即便是双方可能有受到损害概不负责的约定(所谓生死合同),这种约定和法律规定(《合同法》第53条规定,对于人身伤害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相冲突自然无效。因此,防范该类法律风险,最好的办法只有驾驶人员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尽量避免可能出现的事故。其次,应当及时为车辆购买足够的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特别是乘员座位险),当损害发生时尽可能地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当然了,对一些人品不靠谱、善于无理争三分的人要求好意同乘时,最好的规避措施是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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